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854号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与马俊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马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854号

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32421-6。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玉,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英,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俊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元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刘松伶

审判员  兰景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