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854号
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32421-6。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玉,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英,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俊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元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刘松伶
审判员 兰景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