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保548号
申请人:袁道银,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枣阳市。
被
申请人:徐红英,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襄阳市襄城区。
被
申请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公户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
被
申请人:胡波,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幼军
书记员 郑领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