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900号
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周忠正,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原告张志雷与被告周忠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周忠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胜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