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720号
原告:张祯祥,男,1977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颜志强,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张祯祥与被告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张祯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祯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张祯祥负担。
审 判 员 黄玉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烨代
书记员 刘盛达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