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贾海林,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玉晖,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海林与被执行人黄玉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