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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贾海林与被执行人黄玉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海林,黄玉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贾海林,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玉晖,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海林与被执行人黄玉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