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梅,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处处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鄂05**民初975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92677.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9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在银行存款94374.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的收入94374.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