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880号
原告:林宁,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林华,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何文戈,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林宁与被告林华、何文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林宁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917元,减半收取计1458.5元,由原告林宁负担。
审判员 高 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洪(兼)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