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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19号

何天勤与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天勤,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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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何天勤,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住所地:筠连县镇舟镇水洋村三星组。法定代表人李星映,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天勤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与申请执行人何天勤达成由被执行人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自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天勤2000元至履行完清全部争议款的和解协议。期间,申请执行人何天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