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093号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殿文,经理。被告孙金秀,住所地辽源市。
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拓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业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