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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171号

孙元芝与赵红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元芝,赵红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孙元芝,女,1974年10月1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红静,女,1966年5月9日,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元芝与被执行人赵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41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晓慧

审判员  杨迎跃

审判员  崔进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