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030号
原告:袁海中,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被告:徐国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原告袁海中与被告徐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袁海中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梅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海中负担。
审判员 刘海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树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