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4执425号

李永弟、甄海洋、杜建强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弟,甄海洋,杜建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425号被执行人李永弟,男,1992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被执行人甄海洋,男,1992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被执行人杜建强,男,1994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本院在执行李永弟、甄海洋、杜建强责令退赔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刑公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弟、甄海洋、杜建强逾期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