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18号
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咯什地区咯什经济开发区深咯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4楼14-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霞,总经理。
被
申请人: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1号楼D单元506室。
法定代表人:薛文清。
被
申请人:杜丰,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故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长 付冬青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王万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