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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执204号

王云艳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虞仕乔、赵文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云艳,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彪,虞仕乔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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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艳,女,生于1989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大兴回族乡。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杨陆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行人赵文彪,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虞仕乔,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大兴回族乡。王云艳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虞仕乔、赵文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告虞仕乔支付原告劳务费431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赵文彪、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 格

审判员 马壮国

审判员 吴召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