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赵中生,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徐家勤,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范宇豪,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赵中生、徐家勤与范宇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桂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