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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99号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富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富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4316-2。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富根,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富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宾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财

审 判 员  杨宏均

代理

审判员  阳 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