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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行初88号

张随成与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随成,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88号原告张随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牛勐,大队长。

原告张随成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随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新春

审 判 员  朵继红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昳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