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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628号

杨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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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无法执行,本案已将执行人冯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本案执行费在兑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霍彩霞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