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167号
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万达南区9#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传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丁咏晴,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万达北区。
被告:朱海侠,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