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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字第449号

李春安、邵希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安,邵希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安,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邵希国,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安申请执行邵希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3911元,经双方沟通,申请人同意接受13000元结案,其余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