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文春,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石养连,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石文春与石养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6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