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保362号

姜文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文建,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62号

申请人:姜文建,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姜文建与被执行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波名下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5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