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992号
原告:毛某,女,生于1992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石成,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答辩,调查,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男,生于1991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毛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 桂 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