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连秀,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宋萍,女,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俞博超,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赣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赣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