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844号
原告:沈亚飞,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坐兵,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L(1-1)。
负责人:龚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然,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亚飞诉被告岳坐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沈亚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坐兵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亚飞撤回对被告岳坐兵诉讼。
审判员 程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