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152号
原告:史某,女,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华奎,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董某,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原告史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第4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海明才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