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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152号

史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史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152号

原告:史某,女,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华奎,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董某,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原告史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第4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海明才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