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本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莲塘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润翔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俞经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芜湖本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