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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99号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与韩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韩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负责人申彦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广洁,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韩雪飞,女,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与韩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23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晓东

审判员  管 影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