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89号
原告:李国微,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李宏岩,女,1994年1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微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宏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微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万 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忠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