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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889号

李国微与李宏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国微,李宏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89号

原告:李国微,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李宏岩,女,1994年1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微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宏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微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万 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忠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