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785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斌,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李彦龙,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新会、金朝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并约定了租金总额和支付方式,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二对诉讼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想原告偿还所欠租金、滞纳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1,902.82元,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11条、第12条约定:租赁合同签订地点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322号,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合同签订地人民方式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应移送协议管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振坡
审 判 员 崔怀臣
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