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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恢60号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文红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60号执行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文红,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和平街三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城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文红银行存款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