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60号执行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文红,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和平街三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城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文红银行存款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