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11号
申请人:陈倩
被执行人:柴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倩与被执行人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柴建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建新纳入失信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俊涛
书记员 : 马 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搜索“”
申请执行人陈倩与被执行人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11号
申请人:陈倩
被执行人:柴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倩与被执行人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柴建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建新纳入失信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俊涛
书记员 : 马 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