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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1216号

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巨力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南宁巨力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巨力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南宁巨力物流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216号

原告: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昆仑大道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兵,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巨力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柳州机动车交易城A区2号。

主要

负责人:曾德艺。

被告:南宁巨力物流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新教学楼东面辉腾办公楼2-2号。

法定代表人:蒋细英。以上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思,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静洁,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案由:追偿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2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迪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