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兰干昌,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韦礼造,男,1976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干昌与被执行人韦礼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韦礼造应赔偿申请人兰干昌人民币3977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3元、执行费4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礼造目前外出务工,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恢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