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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84号

合肥瑶海区恒水卫浴经销处、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恒水卫浴经销处,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恒水卫浴经销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营业主:王笑,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时培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593.81元[其中货款162784.81元,诉讼费5386元,执行费242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俊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