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作儒,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留西,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李作儒与李留西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留西与申请执行人李作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作儒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新普
审判员 侯红彦
审判员 孙留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