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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623号之二

李作儒与李留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作儒,李留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作儒,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留西,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李作儒与李留西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留西与申请执行人李作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作儒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新普

审判员  侯红彦

审判员  孙留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