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838号
申请人:杭发根,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冯全良,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杭发根与被申请人冯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有采取保全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冯全良名下位于蚌埠市滨淮新区翰林华府苑肆区3栋1单元10层01103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万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