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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487号

2487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487号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

法定代表人:尚修国,公司董事长。机构代码:13938153-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海洋,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