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00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亚太大街1138号。被执行人高春华,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立刚,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高树林,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孙淑芳,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高超,男,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健,男,吉林省德惠市。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春华、张立刚、高树林、孙淑芳、高超、张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伟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