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爱瑞德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钧,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闫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