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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980号

陕西爱瑞德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爱瑞德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爱瑞德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钧,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闫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