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7290128-2。被执行人侯向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王金华,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单玉武,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谷莉莉,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侯向华、王金华、单玉武、谷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志 刚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