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0号
被执行人:祝玲,女,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祝玲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大刑二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刘旭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刁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