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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0号

祝玲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0号

被执行人:祝玲,女,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祝玲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大刑二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刘旭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刁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