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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802号

原告才宝国与被告王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才宝国,王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802号

原告:才宝国,男。

被告:王忠文,男。 原告才宝国与被告王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孙艳喜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才宝国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才宝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才宝国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