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802号
原告:才宝国,男。
被告:王忠文,男。 原告才宝国与被告王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孙艳喜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才宝国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才宝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才宝国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