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90号之一本院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梅群召、周君兰、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与被告明维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大林山村村民委员会、石正果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2016)鄂02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案号(2016)鄂0281民初1856号应更正为(2016)鄂0281民初2590号。
审 判 长 黄开文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