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159号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北半部5层1号。
被告:李春和,男,已成年,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李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