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76号
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5113-0。
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冯艳贵,男,1976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艳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鲍继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家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