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597号
原告:孔维梅,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李延飞,男,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梅诉被告李延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维梅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孔维梅承担。代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