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12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薛文戈、杨国鹏,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孟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