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31号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5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罚金一案,同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23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姚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5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邓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