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74号
原告:张先芳,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
被告:温跃龙,男,汉族,住左权县。
原告张先芳诉被告温跃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张先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先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张先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王瑞琴
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