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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民初274号

张先芳与温跃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先芳,温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74号

原告:张先芳,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

被告:温跃龙,男,汉族,住左权县。

原告张先芳诉被告温跃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张先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先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张先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王瑞琴

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雨晴 关注公众号“”